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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PROVE®档案访问条款与条件

  1. 卖方根据本条款和条件,提供EMPROVE®档案或EMPROVE®资料包的访问权限,且仅可作监管用途。档案不得用作提交活性药物成分的监管资料。

  2. 公司有权与自己的关联方分享所订购的档案,其中,关联方是指任何在公司、同等企业或其他实体(如附属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拥有百分之五十(50%)以上的表决权的母公司、子公司、兄弟公司等的企业或实体。禁止向第三方(不包括监管机构)分享档案或向其转让档案。

    公司如计划与自己的任何关联方分享信息,应当首先让关联方遵守公司接受的相同条件。

  3. 接到卖方或其代表披露的EMPROVE®档案之日起十(10)年内,公司应当对其中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 只有经卖方书面同意,方可解除此限制规定。如公司有正当理由,卖方不得拒绝同意。

  4. 卖方无义务向公司进一步披露信息或向公司提供任何许可证或其他权利。未经卖方事先书面同意,公司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

  5. 公司理解,卖方会通过最大努力确保EMPROVE®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或合理性,但卖方不能对EMPROVE®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或合理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陈述或保证,卖方及其任何员工、高管或顾问对公司拥有或使用EMPROVE®档案不向公司承担任何责任。卖方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而造成损害的,责任限制不适用。

  6. 公司的订单以及基于订单所达成的协议和由此产生的任何纠纷,仅受中国法律排他性管辖,而不适用中国冲突法规则。双方理解并同意,双方谨此接受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的主管法院的排他性管辖。

  7. 在公司接受本文件规定以及卖方随后向公司交付EMPROVE档案®(无需向公司提供进一步声明或承诺)之后,订单协议才对卖方有约束力。

  8. 卖方酌情以pdf文件格式向公司提供所订购的EMPROVE®档案。该文件将在卖方的网站上公布。一般可在我们收到订单后的大约十(10)个工作日之后获得。卖方保留通知客户将进一步推迟的权利。公司应当在卖方向公司开具发票当日后三十(30)天内付款。

  9. 订单经客户签署后,可以通过传真或电子(pdf)方式递交;签署文件的传真件或电子(pdf)副本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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